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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 合伙项目的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在合伙经营项目不能完成时,不能举证证明其就合伙事务进行了合理支出,也不能提供合伙项目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基于该实际负责经营的合伙人举证不能责任判令其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不利后果

2022-11-08   文章来源: 

最高院再审认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合伙关系,刘久康投资的合伙项目为露娜音乐餐厅,理据充分。


亚当是否应向刘久康返还投资款的问题。


本案中,亚当系露娜音乐餐厅实际经营负责人和合伙资金的持有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餐厅实际经营,经营期间的账簿及日常财务工作应是完全由亚当掌管。


现亚当未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的单独账户,无法证明合伙款项是否投入露娜音乐餐厅的经营,亦无有效证据证实已向其他合伙人公开支出情况。


在露娜音乐餐厅作为合伙经营项目不能完成,而亚当不能举证证明其就合伙事务进行了合理支出,也不能提供露娜音乐餐厅财务账目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支持亚当要求先行合伙清算再行分配合伙财产的主张,而是基于亚当的举证不能责任判令其承担返还投资款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3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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