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7 文章来源:
裁判要旨:
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 最高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还款协议》《债务清偿协议》《房屋批量销售价格锁定合同》的效力问题
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抵债物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经审查不存在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虚假诉讼情形,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依法应予以支持。
上述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的金钱给付债务,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与旧债务并存,债权人既可以根据新债主张继续履行、违约责任,也可以恢复旧债的履行。
因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约定,在宝佳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天景公司可要求宝佳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于新债清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天景公司有权选择请求宝佳公司交付案涉61套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以合同纠纷审理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4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