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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案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吗?

2025-02-21   文章来源: 

首先说明,我这里说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下统称裁判文书)是指他案裁判文书,但他案裁判文书认定事项与本案当事人的主张有关,不是指同一个案件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判决书,也不是指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书(关于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书,我过两天讲,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我来分析一下这段话: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是指什么?是否包括了法院裁判文书中的裁判、裁判文书中的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但该效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根据最高法院的上述意见,对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的内容,只要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

2.“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是说对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判项(就是判决书中的判决如下的内容),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的当事人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比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经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或确定双方争议的财产归谁所有。对这些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将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作为证据的例子:
例1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限期搬离某房屋,原告甲可以把法院判决某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判决书作为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有权要求被告乙限期搬离某房屋。

例2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其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乙可以把法院判决自己与原配偶离婚的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在原告甲主张债务产生的时间之前,被告乙已经与原配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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