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1 文章来源:
方案一:执行阶段追加股东
【优势】此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经济成本较低。直接追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劣势】该方案的隐形成本颇高,由于追加的大多为自然人股东,在追加程序中,立“执异”案号后,执行法院会向拟被追加的股东发送一系列文书,对被执行追加的股东而言,这些都是“逃债通知书”。因为个人财产相对更易隐匿,所以许多自然人股东收到法律文书后,首先想到的便是隐匿财产,然后才考虑如何应对被执行追加。
没做过执行业务的同行可能会说,这很简单啊,直接做保全就行!的确,如果能做执行保全,这便是最优方案,然而在实践中,能够做成执行保全的案子少之又少。
【注意事项】执行阶段追加股东的法条有若干,不同法院对不同法条的运用情况存在一定差异。所以,在直接进行股东追加时,需要提前通过公开法律文书检索,了解该法院的观点,做到有备无患。
方案二:另诉股东
【优势】另诉股东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做保全,很多时候一旦做了保全,股东可能就直接调解结案了。
【劣势】需要缴纳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于法律的限制,在未立案时,对股东的调查比较有限,存在败诉或者胜诉却无法执行的情况。
【注意事项】同样,在诉前需要了解该法院的观点以及对证据材料采信的态度,这样才能提高成功率。不能将A法院的成功经验直接套用到B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