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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离婚约定归子女但未过户的房产,法院能否执行

2023-11-14   文章来源: 

近年来,许多夫妻在离婚时约定把共有房产直接赠与子女、却在离婚后双方都不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的情况比较多见。离婚后夫或妻对外所欠债务是否会牵连到该房产被强制执行呢?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不一。

大多数法院认为我国物权实行登记生效主义,离婚后仍然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权,没有发生赠与转移登记,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债权。因此,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基于此认定,全国各地法院也强制执行了不少类似的房产。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也是这样认定裁判的呢?

今天,笔者就跟大家聊聊家庭债务牵连的这个话题。先请大家看一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裁判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起因:吕某1与刘某(女)系夫妻,婚内生育了一个女儿吕某2,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因客观原因,一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5月夫妻双方通过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套共有房产归女儿吕某2所有。夫妻离婚后,刘某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该套房产。2013年11月,母亲刘某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6年母亲刘某为他人债务向郑州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供个人保证担保,后债务暴雷,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母亲刘某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准备强制执行该套房产。

女儿吕某2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了本案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诉求排除对该套房产的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驳回其诉求。吕某2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其诉求。于是,债权人担保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

最高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刘某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在前,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女儿吕某2所有,该约定是就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在诉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吕某2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

综合比较该请求权与担保公司对刘某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吕某2享有的请求权远远早于担保公司对刘某形成的金钱债权,具有特定指向,系针对诉争房产的请求权,且诉争房产作为刘某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时双方约定归女儿吕某2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吕某2的请求权应当优于担保公司的金钱债权。

二审判决从吕某2的请求权与担保公司的金钱债权所形成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分析考量,最终认定吕某2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担保公司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有理有据,并无不当。担保公司主张吕某2与刘某一致默认诉争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最终,裁定驳回了担保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注:1.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2.使用本案例的目的仅作为财富传承学术研究之用,案件细节已作淡化模糊处理。)

财富传承启示:

一、此案例警示债权人,债权尽量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安全。另外,对于经济活动频繁的家庭来说,巨额财富怎么规划放置、放在谁手中、用什么工具保护,都是很有讲究的。中国人不仅要会创富,更要学会守富和传富。

二、此案例提示我们,无论是通过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还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如果在离婚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要离婚在先,债务在后的,子女所拥有的房产过户请求权就可以排除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三、家庭成员之间,无论是生前赠与,还是身后继承,一旦事由发生后,要养成第一时间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良好习惯。懒惰和怕麻烦心态,是潜伏在家庭财富中的隐形杀手,会让自以为是者付出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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