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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擅自决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即使加盖公章,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2023-11-14   文章来源: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属于重大决策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对于该规范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随时间发生过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性规范,已转为强制性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曾以判决书的形式表达过原来的意见,即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只要加盖公司印章,就认为担保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2)民提字第156号判决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裁判规则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19年以会议纪要的形式、2021年9月以判决书的形式都表达新的观点: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同意,擅自决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即使加盖公章,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该意见对合同中的担保约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对于担保人,要规范公司内部的管理程序,对于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一定要能够有效识别,并设计规则或程序能够提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避免无效决策或越权决策。
对于担保权人,除了担保合同的签署外,必须要担保人同步提供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作为附件,避免担保无效引起的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参考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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