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注意!最高法院最新判例指引: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逃避债务,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案件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初2号民事判决后不服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终116号,某公司依法应对目标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二零一九二百五十四号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二、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及表决权除外情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按上述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实质是原股东将其对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了股权受让人,而受让人也未补交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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