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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签了400万的借款合同没收到钱,法院却仍判承担还款责任

2023-03-27   文章来源: 

转自:民商事法律问题聚焦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李军军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
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查天海和李军军于2014年10月21日分别签订两份《借款合同》,2014年10月24日,兰州鸿运泰商贸有限公司将400万元借款转至张涛账户。
但在庭前证据交换、开庭中李军军明确表示:“借款合同字是张涛让我签了,款也打给了张涛,所以应该是张涛承担还款责任而不是我。借款合同上我也并没有写明具体的指定账户,而且10月24日打到了张涛的账户上”“我只是和我哥去了一次,签了合同,但是钱打到我哥的账上”。张涛亦在2017年9月26日的询问中对案涉借款的数额、利息及实际用款人并非李军军等予以认可。
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李军军与张涛之间以口头形式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即李军军以自己名义向查天海借款供张涛使用,李军军为名义借款人,张涛为实际用款人,本案中并不存在李军军再审请求中提到的案涉款项未经其授权或同意转入第三方账户的情况。
原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有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以查天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并不知道李军军与张涛之间的代理关系为由,认定李军军与查天海系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李军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2021)最高法民申1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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