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文章来源:
上诉人:
原审法院漏审漏判,对富盈公司要求吴福祥、中南公司承担的65万元鉴定费未依法作出判决。
被上诉人:
富盈公司一审未向法庭提交鉴定费发票,应视为其放弃主张鉴定费。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富盈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对鉴定费漏审漏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驳回富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鉴定费用负担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富盈公司提出的原审法院对鉴定费未依法作出判决的理由不予审查。
(2021)最高法民申6684号 ·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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